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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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規(guī)章制度

| 丹梅

志愿服務規(guī)章制度引導和管理志愿者參與社區(qū)服務是志愿者中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小編給大家?guī)碇驹阜找?guī)章制度5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志愿服務規(guī)章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首都志愿者隊伍建設,促進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愿服務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愿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fā)[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注冊志愿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志愿者組織是指市和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及各類專業(yè)性志愿者協(xié)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鼓勵、引導志愿者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以便參與志愿服務,享受專業(yè)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 招募與注冊

第四條 志愿者組織可采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機制、穩(wěn)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組織可根據志愿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信息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有關志愿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

(二)志愿者組織可深入社區(qū)、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yè)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隊伍,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冊制度。申請成為注冊志愿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jiān)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條 “志愿北京”網站為全市統(tǒng)一的志愿者注冊網絡平臺。各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注冊志愿者檔案管理系統(tǒng),實現網上注冊和管理,促進注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

充分發(fā)揮各系統(tǒng)、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現有的注冊管理系統(tǒng)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tǒng)一的志愿者注冊管理系統(tǒng)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 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組織為志愿者注冊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可依托“志愿北京”網站或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提出開展注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的注冊委托。

(二)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委托開展注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 志愿者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冊條件并志愿從事志愿服務的個人,可通過網絡、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等方式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愿者注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參加的志愿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信息。申請人身份證號是注冊的必要認證信息。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后,注冊機構為申請人統(tǒng)一編號,發(fā)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志愿者數據庫。

第九條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統(tǒng)一制作,委托注冊機構負責向注冊志愿者發(fā)放。

第十條 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統(tǒng)一確定志愿者卡號編制規(guī)則,志愿者卡號與志愿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注冊系統(tǒng)中將志愿者身份證號作為后臺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愿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注冊機構注銷其志愿者卡號,被注銷的志愿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 志愿者卡集身份標識、注冊登錄、激勵表彰等功能于一體,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標識,志愿者可憑志愿者卡參加志愿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憑志愿者卡號及密碼可登錄“志愿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塊,查詢、修改個人信息。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由志愿服務的組織者對志愿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愿者組織認定后記錄進志愿者卡;社區(qū)志愿服務等經常性志愿服務,由社區(qū)居委會或服務對象及志愿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愿者組織認定后記錄進志愿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愿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愿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yōu)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愿者組織進行監(jiān)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愿者組織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注銷注冊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guī)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lián)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qū)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志愿者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和宏觀指導,市、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志愿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并進行業(yè)務指導;依托市、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一)鼓勵志愿者使用全市統(tǒng)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愿者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tǒng)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志。

(二)注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注冊志愿者進行宣誓。志愿者誓詞:“我是北京志愿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huán)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p>

(三)志愿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注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于普通志愿者,可通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tài)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于骨干志愿者可通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yè)服務技能、項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應堅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通過與志愿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xié)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愿者組織予以認定并記錄,作為對志愿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務與優(yōu)先享受志愿服務結合起來,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yōu)先得到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由于未遵照相關規(guī)定而對服務對象、志愿者組織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jié)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愿者造成損害,志愿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志愿者要求有關服務對象賠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愿者組織在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公布與志愿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并明確告知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由志愿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愿服務中,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組織應當發(fā)揮志愿者的能動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項目管理機制,實現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和群眾接受志愿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愿者組織對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志愿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對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愿服務需求計劃,開發(fā)志愿服務項目,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fā)布,吸引志愿者廣泛參與。

依托“志愿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志愿服務需求信息發(fā)布和服務對接平臺。

(二)鼓勵志愿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愿,組成項目小組,根據需求計劃自主認領服務項目,在各類志愿者組織的統(tǒng)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對象提供志愿服務,實現志愿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項目確定后,各項目小組要在志愿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服務項目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jiān)督等要求,并按照項目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愿服務活動的規(guī)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組織要加強志愿服務項目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tǒng)項目,拓展創(chuàng)新項目,做好項目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總結完善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打造優(yōu)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fā)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愿服務項目,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愿服務項目庫。

(五)志愿者組織可依托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訂協(xié)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chuàng)建志愿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愿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級認證制度。注冊機構根據志愿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級志愿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愿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注冊的志愿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備案。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注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備案。

(三)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負責安排志愿者參加活動的志愿者組織或志愿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志愿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愿者注冊以后從事志愿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愿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愿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愿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qū)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備案。

(二)志愿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愿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愿服務活動、應急志愿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愿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愿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愿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xù)專門從事志愿服務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qū)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qū)縣志愿者聯(lián)合會(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yōu)秀志愿者、優(yōu)秀志愿服務項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愿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項目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序報北京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在重大活動志愿服務和應急志愿服務中,志愿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愿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愿者組織通過組織療養(yǎng)休養(yǎng)、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yōu)秀志愿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yōu)秀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志愿者隊伍發(fā)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負責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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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規(guī)范和促進社區(qū)志愿服務活動,為推動社區(qū)精神文明和和諧社區(qū)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qū)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區(qū)志愿服務是指在昌平區(qū)城北街道辦事處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qū)成員多種需求出發(fā),組建以社區(qū)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xié)助解決社區(qū)問題,倡導社區(qū)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區(qū)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社區(qū)志愿服務的主體是社區(qū)志愿者組織。

第三條 社區(qū)志愿者是在本社區(qū)志愿者組織登記并獲得其同意,自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機構由社區(qū)志愿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區(qū)志愿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 志愿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愿者,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冊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組織長期接納志愿者的報名申請。

第七條 注冊志愿者的基本條件: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志愿從事志愿服務工作并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履行入會登記手續(xù),均可到本社區(qū)申請。

第八條 注冊志愿者的申請程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本社區(qū)填寫注冊登記表,社區(qū)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檔案。

第九條 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愿者參加社區(qū)開展的各種志愿者培訓活動。培訓分為:志愿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社區(qū)給予幫助、解決;

(三)志愿者享有監(jiān)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

(二)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三)維護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服務范圍和重點對象

第十一條 社區(qū)志愿服務范圍包括社區(qū)服務、環(huán)境保護、社區(qū)文化、社區(qū)教育、社區(qū)幫困、社區(qū)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yè)。這些服務以志愿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二條 社區(qū)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yōu)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愿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三條 社區(qū)黨支部書記、居委會團支部書記分管志愿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區(qū)志愿服務工作,在社區(qū)志愿服務中發(fā)揮主體作用。

第十五條 社區(qū)黨員志愿者組織、婦女志愿者組織、社區(qū)老年人協(xié)會、關心下一代協(xié)會、老年科協(xié)等統(tǒng)一納入社區(qū)志愿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區(qū)統(tǒng)一的協(xié)調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愿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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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促進和規(guī)范服務中心志愿者(義工)(以下簡稱志愿者)的各項工作,全面推進社區(qū)義工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參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務的宗旨是通過志愿者服務的形式,發(fā)揮志愿者的愛心、才能與社會責任感,為中心轄區(qū)乃至整個社會創(chuàng)造一種“守望相助”的氛圍。

三、國際社會關于志愿者的定義:“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種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感而從事公益事業(yè)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外力驅使,在職業(yè)之外自愿為社會、社區(qū)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同時獲得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人。

四、中心為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對志愿者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加強志愿者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務體系。

第二章招募與注冊

五、招募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10周歲以上;

2、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遵紀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5、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招募工作應堅持公開招募、志愿報名、實名注冊的基本原則。

七、招募方式:

1、網上下載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注冊。

2、前往中心現場注冊。

八、注冊:

1、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填寫書面或電子檔注冊登記表。

2、志愿者服務隊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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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規(guī)范和促進社區(qū)志愿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社區(qū)建設,健全和完善社區(qū)保障體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社區(qū)志愿服務是指在社區(qū)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區(qū)成員多種需求出發(fā),組建以社區(qū)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絡,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xié)助解決社區(qū)問題,倡導社區(qū)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區(qū)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區(qū)志愿服務的主體是社區(qū)志愿者各社區(qū)志愿者組織。

二、社區(qū)志愿者經過社區(qū)志愿者服務中心登記并獲得其同意,自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三、注冊志愿者的基本條件:熱心于公益事業(yè),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愿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yōu)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務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服從各級志愿者組織地管理;年齡16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可以跟隨監(jiān)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愿服務)均可到社區(qū)志愿者組織申請。

四、社區(qū)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志愿服務;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統(tǒng)一著裝或佩戴統(tǒng)一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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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服務站本著自愿參加的原則招募青年志愿者,凡年齡在14周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yè)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為志愿者。

第二條、招募方式采取組織招募和社會招募兩種方式進行。組織招募是通過團的組織系統(tǒng)動員、發(fā)動青年,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社會招募是通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布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fā)動青年報名應招。

第三條、組織原則:活動組織者要協(xié)調好組織內部關系,為活動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四條、服務宗旨:通過青年志愿者活動,為社會提供志愿服務,弘揚扶弱助殘的社會風尚和舍己為人的傳統(tǒng)美德,奉獻愛心,服務社會。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服務口號:啟愛心之泉涌,明奉獻之真諦。

第六條、服務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無私奉獻。

第一章、青年志愿者守則為使志愿者更好地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樹立和宣傳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對青年志愿者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

第二條、模范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組織開展各種志愿服務。

第三條、以自身的行動倡導奉獻精神,把愛心獻給社會和急需幫助的人,實踐友愛、互助、奉獻!

第四條、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服務章程,高質量完成服務任務。

第五條、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服務技能。

第六條、顧全大局,維護志愿者形象和集體榮譽,樹立青年志愿者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七條、熱情為服務對象服務,態(tài)度謙和,耐心細致。

第八條、廉潔自律,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服務對象的錢物。

第二章、志愿者紀律志愿者須自覺遵守以上規(guī)定和服務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完成任務。

1、上崗服務期間,志愿者必須佩帶“青年志愿者”袖章或其他相關標志。儀表端莊、舉止穩(wěn)重。

2、上崗服務期間,志愿者必須準時上崗,不能遲到、早退,還必須講信用。

第三章、經費

第一條:本志愿者隊伍屬于非盈利性團體。

第二條:本志愿者隊伍經費來源主要為:社會的贊助和捐贈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章、登記制度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群眾和報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五章、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青年志愿者檔案,掌握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愿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對象檔案,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及青年志愿者的服務意向,建立青年志愿者和服務對象的聯(lián)系網絡,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對象明確,服務人員穩(wěn)定,服務項目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務檔案,對青年志愿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六章、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青年志愿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概念、青年志愿者活動的發(fā)展情況、志愿服務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務的有關規(guī)定等,不斷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青年志愿者、服務對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xié)調各青年志愿者服務隊及青年志愿者完成團組織和上級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統(tǒng)一部署的任務。

2、通過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等形式,監(jiān)督檢查青年志愿者服務情況并記入服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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